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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森林草原防火公告
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规定,现就每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我州森林防火期,以及九月十五日至次年六月十五日我州草原防火期全州森林草原防火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在林区、牧区野外随意用火,因生产需要在林区、牧区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凡未经批准的用火,均为违规用火。
二、禁止在林区、牧区燃放鞭炮,禁止在林区、牧区野外煮食、吸烟等用火。
三、在林区、牧区野外用火和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一律按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四、森林草原火灾的肇事者要依法承担引发火灾的民事法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五、未成年人玩火或者痴、呆、聋、哑等限制行为能力人员失火引发火灾,由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
六、发现火险灾情者要立即向乡(镇)党委政府、村两委、林业和草原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积极扑救。政府将给予报告、扑救等有功人员表扬奖励。火情报警电话:12119。
凉山州人民政府
2019年3月5日